杨倩、苏炳添、全红婵、陈梦、孙颖莎……在奥运赛场上,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名字。可谁能想到,这些“自带光环”的称呼,在另一个场合却成了有些人眼里的“香饽饽”。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仅“全红婵”就有数十条商标申请信息,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她跳水10米台夺金的当天。诸如此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引起舆论的广泛批评。
奥运会虽然结束了,但奥运效应仍在延续,那些为国家争金夺银的选手,尤其是像杨倩、全红婵这样既有实力,又有较高知名度的冠军选手,更是受到商家的追捧,恶意抢注以她们的姓名为商标,几乎是每次大赛后的规定动作。不得不佩服这些商家的商业敏感度,以及对商机的把握,但对这种恶意投机行为本身,毫无疑问为公众所不耻。
对此,中国奥委会此前曾专门做出回应: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从声明中可以看出,商业机构不是不能以奥运冠军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但必须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的同意,商标注册并不是先到先得,想注就注,运动员本人才是其姓名权的使用主体。换言之,如果未经同意而擅自注册、恶意抢注,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姓名权是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通常情下,由于一个人的姓名不具有商业价值,所以极少发生法律纠纷。但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公共知名度,比如获得奥运冠军,具有较高的辩识度,那么他的姓名就产生了附加值,有了商业属性。比如体育运动品牌“李宁”,就是以我国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的名字注册的,品牌价值达到315亿。在这种情况下,恶意抢注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利益,也会扰乱市场秩序。
对于恶意抢注公共人物姓名的行为,法律层面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没有禁止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姓名,以前这方面处于灰色地带,也常常引发纠纷。但在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严厉打击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一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这则通知,具有很好的针对性,打击的恰恰就是恶意抢注的行为。
杨倩、全红婵等奥运冠军们,凭借的是多年的努力和汗水,以及在奥运赛场上的出色发挥,才获得今天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她们的姓名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具有了经济价值,也为她们退役之后的职业道路多了一种选择,这是对她们努力和成功的一种回报,但这种具有强烈个人属性的回报,仅仅是对她们自身而言才有意义。“蹭热度”、“傍名人”,用奥运冠军的姓名恶意抢注商标,不仅违法,也有悖商业伦理。短期来看,确实会因为名人效应产生一定的宣传效果,但长远来看,这种投机行为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而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得不偿失。
本文为春城晚报-开屏新闻原创稿件,未经授权禁止以复制、链接、镜像等任何形式转载。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编辑 邓建华
校对 龚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