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好心劝架被打骨折 法院判打人同事赔偿6000余元
开屏新闻2021-09-25 09:00

3个同事一起外出,其中两个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彼此都没有让一步的意思,矛盾进一步升级,相互殴打起来,另一人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主动上前劝架,结果被其中一个误伤,鼻子被打骨折、眼睛也被打伤。事后,就赔偿问题相互推责。无奈之下,伤者将两名同事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嵩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打人者赔偿受伤同事6000余元损失。
    杨某、李某、陆某三人在嵩明县一家公司里上班,三人平常玩得来,在一次外出中,李某和陆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吵了一会,矛盾逐步升级,最先是推搡,随后,两人开始殴打起来。这时,杨某赶紧上前劝架,试图把双方劝开,不要打架,有什么事,可以好好地说。
    李某和陆某都没听同事的劝架,杨某在劝架过程中,李某先是一拳打在杨某的眼睛上,随后又一拳打在鼻子上,杨某当时被打得鲜血直流,眼睛也被打伤。这时,李某和陆某看到自己的同事被误伤后,才赶紧停止打架。这次打架中,打架双方没受伤,反而是劝架的杨某受伤了。
    杨某受伤后,向警方报了案。随后,打架的双方将杨某送到医院治疗。
    杨某的伤势,治疗几天后,医院诊断为:左眼钝击伤、球结膜下出血;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外伤-鼻骨骨折。
    之后,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杨某被打伤住院期间,自己垫付了住院费1707.5元、鉴定费800元。陆某为杨某垫付了400余元的检查费,打人的李某却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后来,杨某多次找到李某、陆某协商赔偿的事,打架的双方都相互推责,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杨某将两位同事李某、陆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嵩明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陆某在发生争执后,都没有控制好情绪,采取错误方式激化矛盾,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杨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李某击中眼睛和鼻子,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认可打中了杨某,而被告陆某并没有对杨某实施侵害,所以,杨某因劝架受到伤害的全部损失,应该由李某承担。同时,结合杨某提交的发票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杨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合计6004.98元。
    于是,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6004.98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编 李强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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