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老板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拘传前 主动交了租金 还要罚款1000元
开屏新闻2021-09-25 09:13

个体户宗某,租用晋宁一家公司的铺面经营药店,而这家公司被晋宁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工厂和铺面。宗某与这家公司签订的租赁关系晋宁法院查封之前,租赁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晋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说明法律关系,要求宗某协助法院执行,把租金交到晋宁法院,宗某却说:“我只认铺面老板,这件事与我无关……”近日,晋宁法院拘传宗某,他意识到事情严重,主动将租金交到法院,晋宁法院对宗某经营的药店罚款1000元。
    宗某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他在晋宁租赁了一家公司铺面经营药店,而这家公司是晋宁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公司经营的工厂和铺面被晋宁法院查封。      
    而宗某租用的铺面,在法院查封前就有租赁,依照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宗某与被执行人所定的租赁合同依法可以继续履行。
    晋宁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及时向宗某说明了查封情况,到了交租金的期限,要求宗某将租金交到晋宁法院。
    宗某却说:“我只认老板,我的租金只能交给老板……”
    执行干警跟宗某解释法律规定,希望他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可宗某还是说:“商铺是从老板那里租的,租金只能交给老板,执行这件事,和我无关……”
    于是,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宗某阐明法律关系,并告知他,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后果。
    执行干警给宗某指定的交款时间内,宗某仍然觉得事不关己,拒绝将租金交到晋宁法院。
    晋宁法院执行局认为,宗某的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执行法官立即对宗某采取拘传手段。
    在拘传过程中,宗某才意识到拒不协助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将应交纳的租金及时交到晋宁法院。
    鉴于宗某认错态度良好,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晋宁法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对宗某经营的药店处以1000元罚款。
    晋宁法院对宗某的拘传行为,对周边群众及关联的租户起到了震慑教育的作用,其他两户和宗某情况一样的商户,见这种情形后,主动将租金交到晋宁法院。
    晋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执行工作,事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司法权威、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执行工作不仅仅需要执行干警勤勉尽责,更需要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的理解与配合,主动协助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送达相关协助执行的文书后,要求其完成执行的协助行为,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在此,晋宁法院提醒:有些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法律意识较差,对法院要求其依法协助的义务不理解、不配合,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而拒不协助。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当事人如果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蔡永赋
责编  李强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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