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室喝酒发病倒地,店主放弃救助应担责?
开屏新闻2021-09-25 10:13

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一起茶室经营者拨打“120”求助,却因需收取费用而放弃救助的案件,究竟发生了什么......
李某与罗某系母子关系,赵某系蒙自某茶室经营者。自2010年7月赵某开设茶室以来,李某经常会到赵某店内喝茶、聊天,还经常会帮其店内的客人端茶倒水,赵某也会因此给李某提供饭菜或者香烟以示感谢。2020年5月15日下午19时左右,在赵某店内打麻将的王某在询问得知李某未曾吃饭后,拿出50元钱给李某前往快餐店购买了三盒盒饭。随后,王某、李某、邹某、黄某共同在茶室内一起吃盒饭,席间,四人各自喝了约一两左右赵某店内存放的泡酒。一小时后,邹某、黄某离开,李某继续留在店里。21时20分,李某从凳子上摔在地上,赵某遂拿枕头给李某垫上。23时30分左右,赵某拨打“120”因要收费便没有继续要求救助。后因无法联系到李某家属遂报“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通知医务人员;直至凌晨,李某才得以送往医院抢救。
2020年5月21日,住院5天后,李某家属要求出院,开支医疗费10442.57元,医院则建议李某继续住院治疗。李某返家后,于2020年5月22日在家中死亡。李某死亡后,罗某遂向蒙自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赵某、王某、邹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43161.75元的30%,计102948.53元。
蒙自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经营的茶室属于娱乐场所,李某经常在其茶室出入,帮其倒茶水,李某属于经营者允许进入经营领域、特定场所的人,且赵某因李某的行为而获得利益,故其对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在发现李某醉酒倒地,长时间未醒的情况下,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此情况下,应当及时拨打“120”电话求助。但结合本案分析,赵某没有及时拨打“120”,且拨打之后又因“120”需要收费而放弃,未履行积极作为的救助义务,未尽到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本案中,王某、邹某虽为共同饮酒人,但在整个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实其有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及灌酒行为,罗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李某死亡与王某、邹某喝酒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罗某30183.16元,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红河中院已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前述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转移给他人。同时,该救助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只有在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该救助义务不得转让给死者家属。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李蓓
责编  李强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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