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进货竟“以假当真”,中院这样判
开屏新闻2021-09-25 10:16

近日,红河中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受理了一件电子产品(U 盘)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蒙自某器材经营总汇停止销售侵权“金士顿”商标的 U 盘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000 元。立案后,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电子存储设备的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类产品的真伪及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已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认为,销售的部分商品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推销员推销的,有进货的微信交易记录。对于该 U 盘冒用他人商标的情况,近年来没有人反映或相关媒体报道,供货商也未明示过,原告工作人员在购买时也未当场指出,故被告对该商品是否冒用他人商标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词,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确认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作用。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而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所售涉案商品系有合法来源。被告主张其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但经查并无该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并不存在;被告提供的2019年7月14日的销货清单上,虽盖有出货公司经营部的印章,但经查该出货公司经营部已于2018 年8月22日注销, 该单据不具备合法性,并不能证明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已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法官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对侵权商品真伪的辨识能力,被告的经营范围、规模,目前当地经济状况,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后,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提示:
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国家正在积极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部分制造商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背商业道德,在商业竞争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制造出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外观、颜色、标志等方面几乎与正品相差无异,给进货者和消费者增加了辨别正品的难度。在此,提醒商家加强法律意识,在进货时“擦亮眼睛”,核实进货渠道,对比商品价格,核查供货者的工商登记信息,保证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避免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甘峰 毛宏超
责编  李强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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