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责被判败诉
开屏新闻2021-09-25 10:25

近日,个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个旧市某某局怠履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0年,乍甸水果凉亭被列为个旧市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年未依法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以及建立记录档案,完善该文物“四有”档案,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2016年9月,因新建教学楼需占用乍甸水果凉亭原址的空间范围进行建设,个旧市某某局未加强监管,致使该文物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被拆除。个旧市某某局作为文物保护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履行职责,对乍甸水果凉亭被违法拆除的问题以及如何恢复进行处理。被告个旧市某某局未积极采取措施,致乍甸水果凉亭被拆除后木结构放置4年,导致乍甸水果凉亭至今仍未重建和得到有效保护,对该文物保护存在怠于履行职责。
同时,受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的影响,被拆除的建筑构件有毁损和灭失的安全风险。被告多年来虽向相关部门申请办公经费,但乍甸水果凉亭的“四有”工作仍未有成果。在学校选址重建的过程中,被告在已经知晓学校重建规划需要拆除凉亭的情形下,仍未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在告知学校拆除需要报批的并推荐了具有文物拆除资质的公司后未再跟进文物现状,致使该凉亭被拆除后主要构件被长期搁置,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告虽多方协调,邀请专业机构对重建工作制定方案和预算,并对接个旧市某某局协调重建经费,但至本案诉讼期间,该凉亭仍未完成重建。
确认被告个旧市某某局怠于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乍甸水果凉亭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以及建立记录档案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个旧市某某局怠于监管和处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乍甸水果凉亭被拆除的行为违法。
同时,责令个旧市某某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乍甸水果凉亭重建及时有效处理,并制定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重建工作及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中华民族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历史文物中得到了生动体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个旧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把好督促文物保护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最后关卡,促进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开展好个旧市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开展好普法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个旧市的文物保护活动中来,共同守护好个旧市历史文化传承下来的多彩繁荣的文化印记。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王子毅
责编  李强
编审  李荣


专题更多>
美好生活在云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书香社会,共享现代文明——第三届全民阅读大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屏学习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电子报更多>
img
热门新闻更多>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