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滥的野猪,还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吗?
开屏新闻2021-11-28 22:09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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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全境全年为禁猎区,野猪自然是野生动物。这对农民夫妇猎杀至少8头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显然没有异议。但正如被告人所辩称,他们的遭遇也确实令人同情。30亩麦子被毁,100亩玉米有70亩绝收,损失不可谓不大。这些都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如果一年辛苦下来,收成全被野猪糟蹋了,他们吃啥喝啥?除了猎杀野猪、奋起自救之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法律是刚性的,但农民的生计也是刚性的,这两者不应该对立起来。保护野生动物,我相信没有人会反对,但这种保护应该首先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保护。因为说到底,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不能顾此失此。

从警方披露的案情可以看出,这对夫妇猎杀野猪是不得己而为之。如果把保护野生动物绝对化,完全不考虑现实情况,比如农户都要绝收了,还不允许自救,一出手就犯罪,那么同样道理,如果野猪伤人,直接对人发起攻击,是不是也只能躺避不能猎杀呢?按专家说法,野猪不仅智商高、速度快,冲击力,有时也会主动攻击人类。

当然有人会说,伤人的话,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但野猪糟蹋庄稼何尝不可呢?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损害一种法益以保护另一种较大的法益以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两个要件,一是情势所迫,二是两者相较取其轻。与泛滥的野猪相比,毫无疑问农民的庄稼是价值更大、更应该保护的法益。

从管理和规范的角度说,考虑到围猎的危险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对野生动物和周边环境的破坏,如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由专业人士出手围猎野猪,当然更为安全和妥当。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地方缺少这样的专业队伍。以四川通江为例,当地原本打算在今年底捕杀野猪750头。但在最近一次行动中,在四川目前唯一拥有持枪证的专业团队——绵阳江油捕猎救助中心的帮助下,两天半时间,仅捕杀8头野猪。按照这样的进度,年底目标很难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任由野猪泛滥成灾而无计可施?允许民间力量参与猎杀野猪,或者是解决“猪患”的一个可行的办法。

另外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已然泛滥成灾的野猪,究竟需不需要保护?近段时间以来,野猪泛滥频频冲上热搜。在江苏南京,近日发生了多起由野猪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四川通江县的村民也因境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而头疼不已;11月17日,安徽宣城的一位市民在途经省道时拍到几十只野猪排队过马路的场景。野猪数量剧增,说明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好,但野猪进入人类活动区域,又是伤人又是糟蹋庄稼,也确实令人头痛。在这个意义上说,对已经泛滥成灾的野猪进行围猎,将其数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或许才是真正的“保护”。

民以食为天,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一个农民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辛苦种出来的庄稼被野猪糟蹋而无动于衷。在“猪患”面前,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如何保护人,而不是猪。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编辑 邓建华 

校对 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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