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中十九怪”商标被侵权,云南高院终审判决→
开屏新闻2022-01-14 20:28

提起酸酸甜甜的酸角冻,相信很多喜爱零食的云南人都不会陌生,据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官微显示,该公司首创人宋正彩获得了发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并合法拥有“振中十九怪”图文商标,其中突出部分为“十九怪”,很多消费者也以此代指振中公司,当“振中十九怪”频繁遭到模仿和攀附?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法院会如何界定是否侵权?

近日,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中公司)与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了终审判决

振中公司状告

老滇公司商标侵权

2020年7月,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将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使用在商品包装上的多枚商标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振中十九怪在淘宝平台售卖的酸角冻(图据振中十九怪官方旗舰店)

振中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酸角冻、糖果、果冻的销售和生产。振中公司首创人宋正彩获得了多项发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并依法持有第20229260号“振中十九怪”、第21796608号“云角”、第18425001号“云角”等图文商标,其中突出部分为“十九怪”。之后,振中公司对酸角冻等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并支付了广告费和代言费,振中公司及其相应产品品牌自2014年至今获得了一系列荣誉,也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可。

振中公司称,他们发现老滇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这5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生产自己的产品, 并且在遍布全省的实体及面向全国的网络销售市场上进行销售,这种故意侵权行为对该公司造成了影响。之后,振中公司在市场上购买了老滇公司的相关商品,并委托了云南一家公证处对其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以及网购过程进行公证。

振中十九怪在淘宝平台售卖的酸角冻

期间,老滇公司被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进行整改。随后,振中公司将老滇公司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老滇公司停止侵犯该公司商标权,并赔偿因商标权侵权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商标权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2020年10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老滇公司则认为,他们并未侵犯对方商标权,认为“振中十九怪”商标的显著性应当体现在“振中”两字,而不是“十九怪”三个字。“十八怪”“十九怪”都是云南地域优秀特色文化语言,不应被独有。老滇公司使用的是“七彩春城十九怪”“云南十九怪”,因为在“十九怪”前加了前缀文字,所以不属于侵权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老滇公司的“七彩春城十九怪”“云南十九怪”酸角冻

同时,老滇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是“云酸角”标识,没有侵犯振中公司的“云角”商标,“云酸角”三个字中,酸角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云代表云南,意味着云南的酸角,与振中公司主张商标区别较大。另外,他们也没有侵犯振中公司“酸角精灵”的文字和图案商标。

老滇公司的“云南十九怪”酸角冻

一审

老滇侵权成立判赔12万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振中公司的第20229260号“振中十九怪”、第18425001号“云角”等5个文字和图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老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振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各类酸角糖果制品的包装袋上,均属于糖果,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为同种商品。

振中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样式共6种,上述样式中均将“七彩春城十九怪”标识、“云南十九怪”标识、“云酸角”图文标识、“云酸角”标识、酸角卡通造型突出使用于酸角糖果的包装袋上,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老滇公司的“七彩春城十九怪”酸角冻

法院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振中公司涉案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后,认为老滇公司生产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样式1、2、3、4、6 所使用的“七彩春城十九怪”“云南十九怪”“傣云妹十九怪”标识构成对“振中十九怪”商标的侵权。对于老滇公司抗辩其所使用的“七彩春城十九怪”标识为注册商标,法院认为老滇公司并未规范使用享有或申请的商标样式,而是擅自改变了文字的大小、字形和排列方式,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刻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不具备正当性。

同时,样式4中“云酸角”图文标识构成对振中公司“云角”商标的侵权。因其构成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分辨和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老滇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于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20229260号“振中十九怪”、第21796608号“云角”、第18425001号“云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老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振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二审

老滇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老滇公司因不服判决,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上的“十九怪”“云酸角”文字与诉请保护的权利商标均有明显区别,且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小,给振中公司造成的损失小,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6日,云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振中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商品的六个样式,均使用在了商品的外包装或者独立小包装袋上,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显示该商品特点、来源,属商标性使用。

老滇公司生产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样式1、2、3、4、6所使用的“七彩春城十九怪”“云南十九怪”“傣云妹十九怪”标识,与振中公司的第20229260号“振中十九怪”商标标识均突出使用了“十九怪”三个字,且字体排列、书写方式、装饰色彩等均构成近似。样式4中商品独立小包装袋正面右侧上下对称排列的酸角图形,与振中公司的第21796608号的商标标识酸角实物造型近似,且中空部分的文字均含有“云” “角”字样,且对“角” 字采用了同样的艺术化手段处理,二者构成近似。同时,样式4中“云酸角Yun Suan Jiao”标识与振中公司第18425001号商标标识比较,在文字、艺术造型、汉语拼音、字体、文字布局上均构成近似。

振中十九怪在淘宝平台售卖的酸角糕

老滇公司“七彩春城十九怪”云酸角果糕

作为普通消费者从视角、呼叫、听闻的角度,难以从两种商品包装上分别使用“振中”与“七彩春城”“云南”“傣云妹”的差别或分别使用“云角”与“云酸角”等细微差别中分辨商品来源,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老滇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振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同时,法院还认为,老滇公司提出涉案侵权商品的价值较低,其生产的规模较小,利润较薄,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但该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振中公司五次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涉及不同的销售商家,其中还包括在互联网上的销售行为,可见侵权人的销售范围较广、规模相对较大。并注意到老滇公司曾经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涉嫌侵犯振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事实,可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一审判决老滇公司赔偿振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并无不当。

据此,云南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责编 袁熙

校对 朱丽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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