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云南多地发布疫情防控最新通告
开屏新闻2022-10-04 14:22

10月4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10月3日0—24时,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如下:

新增境外输入感染者12例,均为无症状感染者(航空输入)。

新增西藏返滇感染者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呈贡)。

新增省内感染者40例,其中确诊病例14例(勐海10例、景洪1例、安宁1例、瑞丽1例、镇康1例),无症状感染者26例(勐海17例、瑞丽3例、西山2例、官渡1例、景洪1例、镇康1例、耿马1例)。

近期

云南多个州市也发布了

关于调整来(返)当地人员

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和健康提示

一起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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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

关于调整来(返)昆人员

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

(昆应疫指通〔2022〕73号)

目前,国内、省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措施,应对疫情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专家研判意见,对来(返)昆防控措施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最新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所有来(返)昆人员须提前通过“昆明健康宝”小程序或电话方式向目的地社区报备。

二、西双版纳来(返)昆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一)即日起,对9月22日—28日有西双版纳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实行3天2检健康管理措施。

(二)即日起,对9月29日以来有西双版纳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实行“3+4”健康管理措施(3天集中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三、即日起,对7天内有内蒙古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健康管理措施;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管理期限自离开内蒙古之日起计算。

四、对7天内有西藏、新疆、贵州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继续实行7天集中隔离健康管理措施。

五、对7天内有四川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继续实行“3+4”健康管理措施(3天集中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六、对来自全国高中风险地区、红黄码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管控。

七、除上述地区外,7日内有省外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入昆后实行3天2检健康管理措施,已做“落地检”的来(返)昆人员,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主动报备、隐瞒行踪、不配合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的来(返)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健康管理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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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关于调整西双版纳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当前,全州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现将离开西双版纳州防控措施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4日14∶00起,非必要不离州,离州人员需进行5天健康监测,期间开展3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4小时及以上),结果均为阴性,且无发热、干咳、嗅觉丧失、肌肉酸痛等症状方可离开。有外出就医、奔丧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居民,需由所在村(社区)核实情况后上报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持有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密接、密接的密接,高风险、中风险、静态管理区域及涉疫风险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2年10月5日起,景洪市主城区连续3天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2022年9月22日以来已离开西双版纳州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西双版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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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

关于加强西双版纳州入(返)大理州人员

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

近日,西双版纳州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为严防疫情输入和传播,保护广大游客和群众健康,经研究,现就加强西双版纳州入(返)大理州人员健康管理服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7天内有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景洪市旅居史的入(返)州人员,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勐海县、景洪市算起。

二、对7天内有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旅居史的入(返)州人员,执行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开展5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4小时。管理期限自离开勐腊县算起,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

三、请广大群众密切关注国内、省内疫情形势,国庆假日期间尽量减少跨州(市)出行,非必要不前往国内高、中、低风险地区。主动配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如有发热等异常症状,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大理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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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

关于近期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

入(返)普人员立即进行报备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隐匿传播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2022年9月22日以来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的入(返)普人员,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积极配合开展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不主动报备、隐瞒行踪、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入(返)普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普洱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3日

普洱市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咨询电话

普洱市:0879-2189992

思茅区:0879-2851118

宁洱县:0879-3235330

墨江县:0879-4235667

景东县:0879-6228826

景谷县:0879-5229166

镇沅县:0879-3037686

江城县:0879-3827775

孟连县:0879-8725372

澜沧县:0879-7221248

西盟县:0879-83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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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关于近期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

入(返)红河州人员立即进行报备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部分地区仍呈快速增长态势,疫情防控压力不断增加。为严防疫情输入扩散,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请2022年9月19日以来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的来(返)红河州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积极配合开展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主动报备、隐瞒行踪、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来(返)红河州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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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

西双版纳州等涉疫地区健康管理的通告

根据目前疫情严峻形势,为进一步严防疫情输入,筑牢疫情防控防线,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9月22日以来有西双版纳州等省内涉疫州市旅居史来返怒江州人员,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进行报备,认真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二、对9月22日至28日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来返怒江州人员,采取核酸检测“3天2检”措施。对9月29日以来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来返怒江州人员,采取“3+4”防控措施(3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4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期限自离开西双版纳州算起,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三、即日起,有西双版纳州等省内涉疫州市旅居史来返怒江州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前24小时通过“怒江健康宝”报备平台报备审批,若审核未通过,要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或调整来返怒江州行程。对瞒报行程、不主动报备、不配合防控措施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请来返怒江州人员及时关注9月27日《怒江州疾控中心最新健康提示》。

怒江州应对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3日

各县市指挥部咨询电话:
泸水市  0886—3898977
福贡县  0886—3411508
贡山县  0886—3511979
兰坪县  0886—32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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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

玉溪市疾控中心

关于近期西双版纳州入(返)玉人员疫情防控提示

近日,西双版纳州发生聚集性疫情,为严防疫情输入我市,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示如下:

一、请2022年9月23日以来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的入(返)玉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积极配合开展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二、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民众配合执行我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0月3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

依然严峻复杂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主动上报配合防疫工作

尤为重要

@云南人

请注意!

这22种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

将承担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来源 云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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