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法院在力所乡巡回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月15日至16日间,被告人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西盟县力所乡一山上砍伐林木准备种植坚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县林草局案件线索移交后进行排查,依法抓获扎某。经鉴定,扎某滥伐地类为国家级公益林和一般商品林,滥伐株数为329株,滥伐蓄积23.72立方米,原木材积13.0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220元。
公诉机关指控,扎某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3.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扎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经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判处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以案释法,就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向旁听群众进行宣讲,并现场解答群众咨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马思瑶 通讯员 李娟玉 杨竣涵
一审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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