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在滇池这一区域内露营野炊可罚款1000元
开屏新闻2022-11-27 13:16
11月23—24日,省人大环资委公布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2月24日。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露营野炊烧烤可罚款1000元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滇池保护修订稿》)明确,在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的;非法侵占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等9类行为之一的,最高罚款100万元。其中,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未经批准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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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缓冲区

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

《滇池保护修订稿》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非法侵占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岸线;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10类行为。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等13项行为。同时,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绿色发展区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在绿色发展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等项目,以及直接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和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其他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应当全部迁出滇池流域。同时,绿色发展区内禁止包括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等13类行为。

此外,滇池最内层面山区域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防洪设施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开山采石、取土、取砂等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滇池最外层面山区域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生态自然景观,严禁连片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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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捞有益水草和底栖生物

可处500元罚款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有下列9类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侵占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拆除,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大棚种植或者施用农药、化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船舶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滇池水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水上水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有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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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或者划定区域外垂钓

可处200元罚款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有7类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走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入湖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时间或者划定区域外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在绿色发展区内有6类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其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识的,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在水体、入湖河道中洗车可处1000元罚款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包括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露营、野炊、烧烤、篝火,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等14类行为。其中,在生态保护核心区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或者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时间或者划定区域外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22类行为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包括新建排污口,新增住宿等经营服务活动,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炸鱼、毒鱼、电鱼,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露营、野炊、烧烤、篝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等22类行为。

生态保护核心区有21类行为之一的,由沿湖县区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其中,在划定范围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抚仙湖流域内,有3类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其中,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由沿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都市时报

责任编辑 袁熙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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