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法院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开屏新闻2022-11-29 15:02
近期,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进行了罚款,并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一
某商户从2019年8月6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小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因受疫情和铺面装修影响,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4月1日商户又重新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被查获,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有5800元。
案例二
西山法院金碧法庭受理了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予以准许强制执行,并主动移送西山法院执行局尽快开展执行工作。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国家之所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西山法院对上述罚款准予强制执行,强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打击市场乱象的信心和决心,也让诸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为市场经营者敲响警钟,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费丹艺 熊波 实习生 付悦婷 通讯员 宋桓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马雯
责任校对 夏体雷
主编 熊波
终审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