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报运渣车扰民获刑,莫让维权成为高风险行为
开屏新闻2023-02-15 20:22

不要动不动就使用“敲诈勒索罪”。这不仅涉嫌对法律的滥用,更重要的是有可能将维权变成一种高风险行为,使得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伸张,甚至让公民不敢伸张。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7年8月起,湖南省宁乡市女子周小兰的居住地附近,就有一项目施工。每天上百台运渣车的日夜轰鸣和扬尘,让她难以忍受。她向市长热线投诉,但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于是,她选择站在离家几米外的黄土路上,用身体阻拦那些运渣车。几家施工方见此情形,先后与周小兰签订协议,并支付共计1.05万元的赔偿款。

周小兰没有想到,这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会让她身陷囹圄。2019年8月,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拘,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审维持了原判。此后,周小兰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就该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周小兰的遭遇令人唏嘘。法律上的是非曲直我们姑且不论,仅仅因为1.05万元的赔偿款,就付出了刑罚的代价,可谓得不偿失。虽然只是判一缓二,并没有实际坐牢,但公民有犯罪记录,也就是俗称的“案底”,无论是对其个人还是家庭,都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好消息是,湖南省高院就此案作出了再审决定。再审启动的一个关键要件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这意味着此案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周小兰翻案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不可否认,在现实中有人借维权的名义敲诈勒索,做出违法犯罪之事。但就此案而言,周小兰被判敲诈勒索委实值得商榷。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周小兰与几家施工方签订协议,获得1.05万元的赔偿款属于非法占有吗?显然不是。

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中,注明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也就是说,公民受到环境污染危害,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乃是正当合理的诉求,并且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双方而言,这就是一份协商解决问题的民事合同,周小兰获得经济补偿,以弥补受环境污染造成的伤害。而施工方也通过赔偿的方式得以继续施工。事实上,1.05万元的补偿,对于长期遭受噪音和扬尘困扰的周小兰来说,并不算多,远远谈不上敲诈勒索。

在一些维权事件中,一直以来都有一个误区,似乎只要一提赔偿,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譬如前段时间,某知名酒店保安大半夜闯到熟睡的女客人的房间送果盘,让对方吓出一身冷汗。事后,女客人提出2万元的赔偿,酒店不仅不反思自己的管理,反而说对方是敲诈勒索,让人无语。

其实很多时候,当自身权益被侵犯,索赔是一种比较合理且高效的途径,因为维权本身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境。以此案为例,周小兰因为运渣车问题,找过环保局、城管局,也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穷尽一切办法,但是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情况下她能怎么办?索赔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凡有其他办法,她都不至于走到这一步。

不管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都希望法院不要动不动就使用“敲诈勒索罪”。这不仅涉嫌对法律的滥用,更重要的是有可能将维权变成一种高风险行为,使得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伸张,甚至让公民不敢伸张。一般而言,类似的维权事件中,公民个体的力量都是非常弱小的,而面对的往往是强大的企业或者是某个利益集团。在这种力量悬殊的对抗中,维权本来就很艰难,倘若对方假意妥协,愿意赔偿,但是反手就是一个“敲诈勒索”,将置维权者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而这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长此以往,以后谁还敢维权?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一审  邓建华

责任编辑  胡巍

责任校对  周明佳

主编  邓建华

终审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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