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购物频频“翻车”,被“割韭菜”该如何维权?开屏新闻为你支招→
开屏新闻2023-03-16 21:07

当下,不少消费者都会选择在直播间购物,然而假冒伪劣、货不对板、优惠差异等情况也成为了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遇到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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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特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毛维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一级法官杜安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级法官李余余、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涛、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诚铖做客直播间,围绕消费者直播购物“踩陷阱”等热点话题,与网友在线互动交流,助力消费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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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商家赔偿,那主播是否也应当对消费者负责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毛维清:

在这个过程中,关于主播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关键要看主播在此过程中的主体认定。如果主播仅仅作为广告代言人身份来推荐商品,主播并不代表产品的直接产销者,此时主播无法承担相应的销售责任。

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如果有因网络直播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直播间运营者如果可以举证证实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案中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出处,则是可以免责的。

此外,构成加害给付的环节,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除了食品和一般生活用品以外,对于药品、保健品,如果主播在宣传过程中起到了相应的促进作用,加强了消费者购物行为,一旦消费者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将与生产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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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直播带货有优有劣,有直播间多次在直播平台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那么这个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一级法官杜安旻: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因为现在的网络直播平台很多,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也是经常发生。

对于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比如售假、卖假,作为网络直播平台需要采取相应的必要的措施,比如事前的审查,对于产品的合法性、质量等必要的审查。如果直播平台尽到此类义务,同时在直播过程中发现有售假、卖假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管理纠正,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那么平台不需要和直播运营者一起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平台没有做到这样的必要措施,那么就要与直播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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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有消费者遇到过买到的商品与直播间看到的商品大相径庭,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所导致的利益受损,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级法官李余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商家对商品进行宣传,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导致消费者收到的实物与宣传不符的话,可以与商家协商,退还该货物,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邮寄的损失。

如果商家的宣传已经超过了明显的合理限度,采用了一种虚假的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某种商品的话,可能构成了一种欺诈,在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增加赔偿,赔偿的数额为购买商品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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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购买直播带货的产品,主播在直播间承诺有相应的售后服务,到货后商家却拒绝服务,逃避售后责任,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毛维清:

关于法定的后续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的商品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并且相应的产品质量知识法也规定了产品在购买以后需要更换、退货等相应的法律情形,都可以要求退换。

如果是商家拒绝退货,就要看在商品购买过程中,双方所缔结的合同中所明确出的产品规格、质量等,在法定范围内的话,则依旧是可以向商家主张诉求。

如果在直播过程中,主播一旦作出了这种承诺,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是由别的商家来提供,商家又拒绝售后,按照去年3月出台的司法解释,消费者完全可以向主播主张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此时网络主播就可以视为商品销售商来承担他所作出的承诺而带来的相应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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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购买的东西在运输的路途中不慎遭到了损坏,到货后该由谁来赔偿?若商家和快递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该怎么办?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一级法官杜安旻:

对于网购的产品,我们一般认定签收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交付之前,物品发生损坏,由卖家来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去年3月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发现商品有损害的,也是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换的。

所以只要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主要由卖家来承担责任。对于买家来说,作为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只用向卖家来主张赔偿,至于卖家和物流以及快递之间的权责是由他们自己来解决,跟消费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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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价格便宜、优惠力度大是消费者们热衷于直播购物的原因,然而有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了某商品之后却发现产品又降价了,可以跟商家申请补偿吗?

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诚铖:

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以向商家申请补偿的。因为商家标出了商品的价格,消费者也认为该价格合适、能够接受才下了订单,说明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购买完后再次降价,那商家对于这笔订单多赚取的费用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所以向商家申请补偿没有依据。

但是也有例外。第一种,如果商家标明了有“价格保护”的字样,下完单后在价格保护期限内商家又再次降价的,那是完全可以向商家申请补偿差价的。

第二种,就是商家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例如看到商家在某某节日做活动,打五折,一脑热就下单屯了一大堆。但买完后仔细一查,商家所卖的这款商品长期都是这个价格;再比如商品虽然在打五折,但这是商家在抬高了原价的基础上打的折。这些行为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增加赔偿我们三倍所购商品价格费用,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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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有网友在某主播的直播间购买了茶叶,到货后在品尝的过程中却发现与当时在直播间看到的汤色和主播形容的口感以及茶叶的品质都有很大出入,但是已经开封使用过了,且过了七天无理由退换期,消费者还能退换货吗?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一级法官杜安旻:

首先作为网络直播平台,卖的商品需要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是质量出现问题,在民法典中是属于根本违约,消费者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如果在七天之后,消费者发现买到的商品与自己在直播间看到的完全不一样,那么这就涉嫌质量问题了。

如果是质量问题,消费者是完全可以要求退货的,也就是说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品,这种情况就不存在所谓的七天之后就不能退换的问题,因为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了,属于合同的基本目的不能实现,造成了根本违约,那么消费者是有退货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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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作为消费者,因直播带货所售卖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诚铖:

遇上这种情况,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收集以下证据:包括商家的营业资质;商家所宣传的商品信息,例如能实现何种功能、功效,具体的成色、品质如何等;还有消费者下单之后详细的订单信息和物流快递信息;收到快递后拆开包裹的记录;实际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所宣传的不符的照片或视频;与商家沟通协商的记录等。

但是上述证据可能具有不稳定性,不足以达到证明标准,所以必要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或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者在诉讼的时候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消费者按照以上证据收集齐全的话,在维权举证的时候,证明力可能相对会比较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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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购买了一些贵价商品后,有消费者在收到货后,会对产品进行鉴定。那么在鉴定产品时,有哪些相对权威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需要关注鉴定机构的哪些资格?

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涛:

首先,商品种类非常多,也存在着相应不同的鉴定机构。所以在价值贵重的物品鉴定中,一定要找到相应的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所谓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简单来讲,云南省主管鉴定机构的部门是云南省司法厅,所以专业的鉴定机构必须具有司法厅所颁布的资格证书,而且在这个资质证书中会标明该机构所负责的鉴定范围。

其次,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也需具备相关的资质。最后,有些特殊商品的鉴定机构可能很少,那么更需要核实清楚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因此想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而且要及时保存跟平台、卖家的相关聊天记录,这也是维权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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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现在还有不少商家在直播间宣传一些服务类、餐饮类的优惠券,承诺了优惠,到线下又无法达成,该如何维权?

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涛:

比如说,餐饮业商家在直播间声称单次消费500元以上便发放给消费者一张50元的代金券,承诺到店消费时抵扣货款。但当消费者使用时,这些优惠的条件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消费者没有完全满足当时他承诺的相关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商家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是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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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目前,直播间购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消费者应该在下单的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级法官李余余:

(1)不可迷信购物节所谓的价格优势,购买前最好能提前了解价格走势,做到心中有数,除非是长期跟踪考察的商品,否则千万不要单纯相信低价宣传而盲目跟风下单,对于“拼单凑单”,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价格圈套,消费者要选择口碑好、平台大、性价比高的商家,消费者要提前规划,看清规则,购物后要注意保留凭证。

(2)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新渠道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查看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注意留存其宣传资料,并且一定要谨慎理智购买。

(3)消费者要充分考虑到通过“网红”推荐购买产品的风险,最好先了解卖家的公司注册所在地、生产工厂所在地、网络平台所在地等信息,发现问题后便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而有了明确的被告信息后,也可到法院起诉。但对“网红”不能单独起诉,因为商品往往不是他直接售卖的,需要连同商家、平台等一同起诉。

(4)广大消费者面对商家“买一送一、清仓、返券”等促销打折活动时,应保持头脑清醒,货比三家;要仔细阅读商场促销活动的规则、时限;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购买,切勿打折盲目购买,做到明白、理性消费。


统筹 曹婕 熊波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费丹艺 马艺宁 李强 柏立诚 林舒佳 实习生 梁玉慧 罗淋 孙悦 摄影报道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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