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检方不起诉体现情理法
开屏新闻2023-09-13 09:29

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怒气冲冲来到该学院,殴打了谢某某,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9月23日,谢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9月11日《检察日报》)

众所周知,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轻则应承担治安拘留的法律责任,重则面临着刑事责任。而湖南望城的这起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事件,检察机关对打人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疑既让人解气解恨,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办案时综合考量公理国法人情的务实和接地气。

如前所述,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害人的伤情在轻伤以上程度,打人者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同时,现代社会中禁止私自复仇,即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应诉诸法律,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这既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也避免了人们陷入互相报复、谁恶谁得利的丛林法则。如一些人抓到小偷时,会将其痛打一顿,以解心头之恨。该报复行为触犯了法律,情节较重的话,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就不乏有殴打小偷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例。

纵观望城的这起事件,被打伤的被害人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其猥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既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应受谴责的无德恶行。根据《刑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则应从重处罚。特别是这种侵犯女性身心健康的罪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属于人神共愤的恶行,没有任何值得宽宥之处,既不值得同情,也不值得谅解,理应从严惩处。

据相关报道,父亲殴打猥亵女儿者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这不代表行为人一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得知自己亲属遭遇不法侵害后,尤其是父亲得知女儿遭遇性侵后,按照正常流程报案符合逻辑。但其怒从心头起也符合人之常情,进而对侵害人实施殴打则属于一位父亲出于保护女儿的自然反应。尤其是,其在打人当天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但警方认为谢某某的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这也可能是其愤而实施私力救济、以暴制暴的诱因之一。

当然,这并非鼓励民间复仇和以暴制暴,而是指这种义愤之下殴打猥亵者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这也是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所在。即综合猥亵者具有严重过错,猥亵者的伤害后果为轻伤,殴打者具有自首情节,打人者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并非蓄意报复等因素,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尽最大限度宽宥“义愤之举”。

司法机关的该举措体现出其并非机械办案——“冷冰冰执法”,而是将公理国法人情融入案件的办理过程。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不起诉殴打猥亵女儿者的父亲的担当与定力,维护了一个父亲的尊严,让公众和当事人的义愤情绪有了适当出口,是情理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完美契合,是对公理、正义、人心的有力维护。


作者 史洪举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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