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举报他人出轨勿以泄露隐私为代价
开屏新闻2024-02-22 10:32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一高中女老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相关截图在网上流传,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2月20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涉事教师已向当地派出所反映隐私泄露相关情况,暂未立案。(2月21日红星新闻)

毋庸置疑,涉事女教师出轨16岁男生既有违师德和职业伦理,又背离夫妻忠实义务的不道德行为,其必然会面临着主管部门的处罚。但是,其丈夫以公开散布女教师和未成年人隐私的方式进行公开举报的做法,显然也不值得提倡,甚至属于应受禁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每个人的隐私权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尤其是未成年人,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更是受到严格保护,不容窥探和散布。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有污点的人,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也应受到保护,不能轻易披露。譬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一律不应公开审理,办理涉及失足女性的案件时,也不应公开审理,即便在办理离婚纠纷时,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当然,涉事女教师的丈夫作为受害者,其精神必然受到极大刺激,这也是很多人对其同情的原因。但受害者在维护权利时也应依法而为,而非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

现实中,这种出格的维权行为时有发生,如有人抓“小三”时拍摄视频并散布,或者当街撕扯殴打“小三”。还有人抓小偷后对其捆绑殴打,甚至游街示众。这些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面临赔偿责任,重则构成治安违法,面临拘留、罚款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侮辱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由受害者变成被告人。

就以徐汇区的这起事件为例,涉事女教师的丈夫公开散布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包含大量私密信息。这无疑会给女教师带来精神压力和心理伤害,更给16岁男生带来严重伤害。

不过,有观点认为,当女教师的隐私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因为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夫妻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但是,夫妻有权知晓对方婚外情的隐私,不代表其可以散布这些隐私。就像夫妻一方掌握了另一方出轨的证据时,可以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至法庭,或者作为举报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但不能出于泄愤心理随意散布。

这也提醒人们,在维护权利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的方式维护权利,哪怕是公开举报,也应隐去他人私密信息。采取羞辱式、揭丑式、“骂街”式等过激做法,极有可能带来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责任编辑 袁熙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专题更多>
党纪学习教育美好生活在云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屏学习共建书香社会,共享现代文明——第三届全民阅读大会
电子报更多>
img
热门新闻更多>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