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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往往涉及医学、工程、技术、环境等专业领域的知识。理解、认定专门性问题,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时还要借助专业力量,其中就包括专家辅助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聊聊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家辅助人。当案件涉及鉴定意见、专业性问题或技术事实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参与法庭调查,方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哪些案件需要专家辅助人?
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专业判断和专业知识,不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专业类案件,比如道交案件、医疗案件、建设工程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时还需要启动司法鉴定。此时,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专家辅助人有哪些作用?
术业有专攻。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某些问题有高度的专门性和技术性,当事人、律师以及办案人员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此时,就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很多价值:一是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发表意见,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二是借助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尤其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发挥质证的实质功效。三是有利于法官查明专门性事实,完成对鉴定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的认证,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案件奠定基础。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有何区别?
鉴定人是法院委托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当中负责鉴定的人员,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代表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是当事人的“技术代言人”,发表的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据此,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专家辅助人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由法庭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敖成彪
一审 孙琴霞
责编 李强
责任校对 左学佳
主编 孙琴霞
终审 编委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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