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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城乡、运行规范、保障适度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该方案自2月5日起施行。
云南长期护理保险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推进。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在筹资机制方面,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全省统一为0.3%,实行动态调整。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0.15%;退休人员个人按0.15%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型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实行按年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比例约为1: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政府将按规定予以分类资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待遇保障方面,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为失能状态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约为70%,按城乡居民参保的支付比例约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实行差别化保障,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并鼓励发展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在服务管理方面,将统一执行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方式支付护理费用。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同时强化智能监管、飞行检查和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此外,云南将统筹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服务,加快培养长期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方案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将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昆明市,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逐步与全省统一制度衔接。相关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落地,更好回应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群众的护理保障需求。
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
一审 资渔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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