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职工长期失联旷工,单位解聘岂能“迟到”
开屏新闻 2026-01-06 11:26:39

1月5日,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郑州市体育中学)发布辞退公告。被辞退对象为该学校职工吴侯仲,公告称,因该职工长期失联,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12月31日起解除单位与其聘用关系。(1月5日极目新闻)

近日,多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失联、连续旷工被解聘或辞退的案例,引发社会关注。从湖南汨罗市弼时镇对9名在编不在岗人员公开解聘,到江西南昌青云谱区城管局登报督促柴晓晓办理辞职手续,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一个深刻命题:事业单位不是“保险箱”,编制身份更非“护身符”。一旦工作人员长期失联、无故旷工,单位管理若再“缺位”“迟缓”,纪律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事业单位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能,其工作人员虽具“编制”身份,但本质仍是社会服务的执行者。长期失联、旷工行为,不仅违背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明文规定,更直接削弱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损害公众利益。“在编不在岗”的“影子员工”现象,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对履职尽责者的不公。

为何此类问题屡见不鲜?其根源在于部分单位管理松懈、监督缺位。一些单位对长期不到岗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不主动联系核实情况,也不及时启动退出程序,导致“吃空饷”“挂名占编”等乱象滋生。更有甚者,因担心引发纠纷、影响稳定,选择“冷处理”,任由旷工状态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直至舆论曝光才被动应对。这种“拖而不决”的做法,实则是管理责任的严重缺位,是对制度权威的消解。

必须明确,及时处理失联、旷工人员,不是“无情”,而是“尽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已为解聘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单位在履行告知、送达、听证等程序后,完全有权依法解除聘用关系。延迟处置,非但不能避免风险,反而可能因“默许行为”在劳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面临被追责“管理失职”的风险。

与此同时,应建立常态化预警机制。依托人事管理系统,实现考勤数据动态监控,对连续缺勤者及时预警、主动联系、留存记录,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理。对于疑似精神异常、失联走失等特殊情况,应联动公安、家属等多方力量,体现人文关怀,但绝不能以“情”代“法”,搁置纪律。

更值得欣慰的是,当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正逐步落地。从登报公告到公开辞退,透明化处理不仅彰显制度刚性,更形成强大震慑,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岗位意味着责任,身份不代表终身制。“铁饭碗”的“铁”,不在编制,而在履职尽责的担当。唯有对失联、旷工“零容忍”,对管理缺位“严问责”,才能真正筑牢事业单位的纪律防线,让编制回归服务本质,让公职岗位始终充满责任与敬畏的重量。


作者 汪昌莲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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