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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云南省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水利厅现将云南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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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
本次划定以2011年划定的地下水禁限采区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云南省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水源替代条件、地质环境问题防治等因素,划定禁止开采区19个,面积181.65平方千米;限制开采区157个,面积6721.85平方千米。
二、管理要求
(一)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对禁止或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法律法规允许新增取水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允许新增取水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压采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关闭已有取水井,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四)加强地下水监测和监督管理,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目标控制,保障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不突破控制目标、不因人为过度开采造成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修复地下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来源 云南省水利厅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