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普洱“民”告“官”案件下降16.24%
开屏新闻 2026-01-30 16:06:16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府院联动会议精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26年1月30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各界发布2025年普洱市法院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和5起行政案件审判典型案例。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雁在发布会上通报了普洱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2025年,普洱全市行政案件总量明显下降。普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9件,同比下降16.24%。

发布通报称,2025年,普洱全市行政案件总量明显下降。普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9件,同比下降16.24%,是近五年来普洱行政案件首次出现下降态势;行政案件呈现分布不均衡特点,涉诉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情况多发;补偿赔偿案件频发且调解率低,全年受理行政补偿或赔偿一审案件共47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3.62%,审结39件案件,无一件调解成功;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大幅下降,全年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计181件,同比下降32.46%;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有所上升,普洱市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为32.84%,同比上升4.44个百分点,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多为情况复杂的疑难案、“骨头案”,同时受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金融等因素影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难度增加。

通报强调:2025年,普洱中院紧紧围绕“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目标,协同市司法局健全落实了六项长效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不断深化,形成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行政复议过滤行政争议功能正在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逐渐凸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取得新成效;针对普洱全市公租房租金欠缴治理难点、痛点,普洱全市法院建立“法院+检察院+住建”联动化解机制,催缴职责落实,方法得当,协作到位,公租房租金欠缴治理取得新成效;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继续保持100%,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并做到“出庭又出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常态;司法建议采纳和反馈情况较好,全年发出行政类司法建议6份,行政机关均采纳建议并予以回复,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通报指出:2025年,普洱市行政诉讼一审结案3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50件,败诉率14.79%,与前两年相比,败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出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持续提升。通报分析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并提出重视行政程序法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讼复议衔接,合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引导规范双管齐下,营造良好争议化解氛围等建议

通报表示:普洱市行政审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普洱市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十五五”规划和普洱市工作大局,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强化司法监督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忠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有力监督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努力推动普洱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审判力量。案例1:不服交警罚款及吊销许可证件
陈某驾车途中被镇沅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28mg/100mL,静脉血样检出乙醇含量42.74mg/100mL血。镇沅县交警大队对陈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由民警代签。后普洱市交管支队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日即实际吊销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镇沅县交警大队通知陈某领取处罚决定书时,因陈某不愿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民警代签之时的日期,镇沅县交警大队告知陈某,将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陈某便用手机将桌面摆放的处罚决定书进行了拍照。同日,普洱市交管支队作出撤销处罚决定,但没有送达给陈某。镇沅县交警大队再次对陈某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后。普洱市交管支队再次向陈某作出处罚决定书。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民警代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后,陈某拒绝承认,虽然告知对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但镇沅县交警大队将处罚决定书放置桌面让陈某阅读拍照,产生了行政行为送达的法律后果。普洱市交管支队以该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当日对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吊销。普洱市交管支队自我纠错作出撤销处罚决定书,但未向陈某进行送达,致使撤销处罚决定对陈某未产生法律效力,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的权利影响仍然处于有效状态,普洱市交管支队对陈某重新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重复处罚。法院遂判决确认前后两份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依据,对同一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文书送达,并非简单的“文书传递”。本案由于缺失严谨的行政执法程序导致两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严肃性。
案例2: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部门不履职
墨江县检察院发现某砖厂未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未足额计提基金,发现墨江县自然资源局存在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遂立案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书》。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函,认为某砖厂已关停,已下发通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正与其他股东对接推进中,目前该企业矿区内少量道路未完成复垦。墨江县检察院进行实地走访,发现开采区复垦仍未完成。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墨江县自然资源局虽向涉案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实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其监管职责未履行到位,遂判决令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申请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不仅要履行下发通知等程序监管职责,更需要实地核查、采取行政强制等措施,跟踪问效,确保企业实际完成矿山修复复垦义务。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兜底保护,督促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案例3: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纠纷
毕某系某公司职工,毕某在公司生产时左手不慎被切伤,随即被送至普洱某医院治疗,该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毕某被送往昆明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思茅区人社局对毕某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后,作出《情况说明》,认为毕某发生工伤后在普洱某医院就诊,期间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事故备案,在未经社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私自转往非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未办理过转诊转院申请。由于昆明某医院2023年未纳入我省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因此对毕某在昆明某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毕某伤情较为严重,情况紧急到就近医院进行急救,符合“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的规定。法院遂判决撤销思茅区人社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在职工受伤面临紧急医疗救治的“黄金时间窗”时,社保部门不能机械适用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程序备案等规定,而应优先考虑抢救受伤职工的生命健康,考量医疗行为与抢救受伤职工的生命健康之间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4:村民林地权属确权纠纷
杨某某与整碗三组签订《农村集体土地顺延承包合同书》。后因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需要租用整碗三组集体土地,其中需占用到杨某某承租的地块。杨某某与整碗三组发生争议。杨某某向思茅区政府提交《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思茅区政府将该申请转交南屏镇政府办理。南屏镇政府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后,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杨某某请求确认其对案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政府裁决职责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杨某某的土地裁决申请。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南屏镇政府既已经受理了杨某某与整碗三组的争议,应当积极履职,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意见,而非对杨某某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遂判决撤销南屏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土地确权纠纷是基层常见的矛盾纠纷类型,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重要事项,正确处理此类矛盾纠纷对推进土地流转、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法定处理职权,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确权的法定职责,不得随意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由推诿履职。
案例5:政府强制拆违属违法
澜沧县国土收购储备中心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公示,其中包括罗某的旱地2.24亩。罗某在征收范围内的承包土地上附着物被清除。澜沧县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罗某向澜沧县政府提交《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地上附着物直接损失8000元、预期损失26000元、维权费用46000元。澜沧县政府作出《关于罗某行政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地上附着物直接损失8000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澜沧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土地预期损失实际是案涉土地被违法清除后不能继续耕种土地的收益损失,法院结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参照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酌定赔偿12000元;维权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遂判决澜沧县政府赔偿罗某损失共计20000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包括行政行为实体内容合法,也包括行政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秉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行政赔偿以直接损失为原则,在案涉附着物已被行政机关强制清除,损失无法举证的情形下,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文    通讯员  李朵 摄
一审   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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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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