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中院发布四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 2026-04-23 17:34:26

4月21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四起案件,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咖啡文化展陈著作权侵权、电商“刷单”商标侵权及KTV著作权纠纷多元调解等热点领域,从刑事打击、民事保护、惩罚性赔偿与诉调对接等维度,充分展现了普洱法院依法严惩侵权、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特色产业的司法担当。

案例一
       曹某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曹某铿系缅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曹某铿在明知“红牛”“对顶牛图形”系我国天某公司合法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境外生产的“DuoBull”牛磺酸饮料报关进口,并以“缅甸红牛”名义在国内销售,销售金额达466万余元。曹某铿辩称其在缅甸拥有合法商标权及著作权,且商品进入中国已通过海关监管,不具有犯罪故意。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商标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境外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我国在先合法商标;海关审查仅为形式审查,通关不代表知识产权状态合法。曹某铿曾在我国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其已明知相关标识存在侵权风险,却还实施生产仿冒、绕道通关等刻意逃避监管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通过海关监管进口商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案涉商品虽经我国海关监管程序入境,但商品本身系假冒他人“红牛”“对顶牛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商标权人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裁判在重申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基础上,明确传递了“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合法”的司法导向,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合规划出清晰红线。
案例二
      普洱漫某咖啡公司诉普洱华某文化公司、吴某昊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普洱漫某咖啡公司(简称:漫某咖啡公司)投资建设的咖啡博物馆内,其员工通过筛选、编排咖啡知识并融入原创表达形成的文字叙述与版面设计,经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财产权利。2022年7月,被普洱华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员工吴某昊参观该博物馆时拍照后,咖啡博物馆的相关文字内容与版面设计在“普洱中心咖啡文化长廊”中高度雷同展出。漫某公司认为华某公司、吴某昊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宁洱县人民法院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涉案展陈内容在内容选择、编排及表述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华某公司员工曾接触并拍照,其后展出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其关于来源于其他在先作品的抗辩不能成立,构成侵权。鉴于侵权展板已撤换且展览具有公益性质,法院判令华某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著作权法保护企业品牌建设与文化塑造智力成果的生动实践,对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的展陈内容保护具有示范意义,也为普洱咖啡地域品牌培育提供了司法支撑。
案例三
       万某原创文化传播公司诉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被告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在淘宝平台开设“万唯图书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且存在“刷单”行为。原告万某公司系“万唯”“万唯中考”注册商标权利人,其正品教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万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停止侵权、披露数据、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万元。诉讼中,宁洱某商贸服务中心承认销售侵权图书的事实,且销售中存在“刷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明确将“刷单”作为法定赔偿中的不利情节予以考量。法院指出,刷单虽未形成真实交易,但会挤占正版商品市场机会,导致权利人销量流失、价格体系受侵蚀等间接损失。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经营数据、刷单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14000元。
典型意义:“刷单”行为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所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本案对电商领域“刷单”这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
      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KTV侵害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某KTV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范围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其作品放映权。遂诉至宁洱法院,要求支付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开支。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当地法院、版权局、文旅局建立的KTV行业著作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文旅局、版权局、市场监管局共同组成调解小组。通过精准释法、行业指导和利益平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KTV向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77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针对作品权属、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为复杂的情况,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版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多元联动”凝聚解纷合力,以“精准释法”降低对抗性,以“利益平衡”促成实质和解,实现了权利人权益保护与娱乐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为同类批量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李楠珺 李敏
一审   孙琴霞
责编    李强
责任校对   左学佳
主编    孙琴霞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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