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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做生意,货品摆放整齐就行了吗?顾客在店里受伤,是不是只要一句“你自己不小心”就能撇清关系?近日,红河个旧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商铺经营者不仅要管好货,更要管好人、管好“安全”;而消费者进店消费,同样负有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购物被玻璃砸伤 双方协商赔偿闹纠纷
被告某商行系一家从事化妆品、日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7月28日晚间,原告到该商行店内选购日用品,在俯身挑选商品过程中,不慎触碰身后货架的玻璃板,玻璃当场脱落坠落,造成原告右足后跟严重划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卫生院清创缝合,后住院治疗多日,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胫腓肌腱断裂、右下肢皮肤裂伤;医嘱明确患肢两个月内禁止负重落地,后期需持续复查换药、休养康复。此次受伤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持续性伤痛,更导致其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和务工,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沟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个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商行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861.51元。
法院审理:实地勘验查隐患 查明事实明权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并未仅依靠双方当庭陈述与书面证据定案。为还原事故全貌、精准查清安全隐患根源,办案团队专门前往涉案商行经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对案涉货架的结构、玻璃板安装的方式、牢固程度进行逐一核验。经现场确认,案涉脱落的货架玻璃板仅简易搭扣在货架两侧卡扣之上,未采取粘连加固、螺丝锁止等牢靠固定措施,日常轻微触碰即存在脱落坠落的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安全隐患。
结合当事人陈述、监控视频记录等在案证据材料、现场勘查情况,法官进一步查明,被告某商行作为店铺实际经营者,长期未对店内货架陈列设施开展安全巡检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玻璃货架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经营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俯身选购商品时,未能合理预判周边环境风险,没与身后货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自身疏忽大意触碰货架玻璃,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判:责任“二八开” 赔偿须精准
综合现场勘查结果,事故成因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商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行政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2025最新规定 - 行政赔偿 - 律科网
在损失赔偿认定上,个旧法院严格依法依规核算,支持了受伤治疗康复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最终核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7086.47元,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13669.18元。
法官说法:安全经营不松懈 权责明晰守底线
经营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可免除、不能懈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负有安全巡检、隐患排查、加固维护的法定责任,若因设施存在安全缺陷、未及时整改隐患导致他人损害,即便消费者存在轻微过失,也不能免除经营者的主要赔偿责任。经营商户不能简单认为顾客受伤就是自身不小心,只要经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达标,即便消费者存在轻微疏忽,商户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仅将玻璃板简搭扣在货架上,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且长期疏于安全排查整改,安全防护措施不达标,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形,理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消费者在享受消费服务的同时,也负有自我安全保护的基本注意义务,消费过程中应留意周边环境、规避安全风险,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害的,也需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一块没有粘牢的玻璃,折射出的是经营者安全意识的缺失。法官通过此案警示广大商户:安全经营是底线,隐患排查莫懈怠。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逛街虽开心,脚下与身旁的安全更需留心。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许迪 冯麒颖
一审 何晓宇
责编 李强
责任校对 左学佳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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